产品详情
可售卖地:全国
电机能效测试报告、嘉兴能效测试标准、一级能效标识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7号令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效标识制度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颁布四批目录,覆盖15种产品,包括明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显示器和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能效标识制度有别于大家熟知的CCC认证或节能认证制度,采用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备案+监督管理的模式。为方便企业申请能效标识,对其检测和备案流程说明如下。
步:产品检测
能效检测应在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等产品可委托我中心进行检测。
依据相应能源效率国家标准检测合格之后,我中心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产品能效标识所标注能耗指标的重要依据。报告原件要提交给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审核和备案。
第二步:制作能效标识
为了维护标识制度的严肃性、便于市场监督、有效提高消费者对标识的认同和认知能力,中国能效标识的样式有严格的统一要求。各类产品的能效标识,形状、颜案和整体布局等基本样式保持一致,但尺寸和能耗指标不同。因此,企业应按相应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制作能效标识。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上海口岸进口产品的节能管理,提高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对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做进一步规范并通知如下:
一、实施能源效率标识验证的产品范围见。
二、对于已通过能源效率标识国家授权备案机构备案的进口产品,凭《备案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报检。
三、对于须加施能源效率标识,但尚未通过备案的进口产品,凭我局机电中心出具的相关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认可单》进行报检。
四、对于列入附件一中的HS编码范围,但实际无须加施能效标识的进口产品,凭我局机电中心出具的《非适用鉴定书》或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非适用判定书》(到货地为非上海地区的由浦东局机电处出具)以及收货人出具的《非适用声明》进行报检。
五、对于以下特殊情况的能效标识适用范围内产品,凭《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检。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香港、澳门特区驻内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5、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6、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7、进口用于进行能效检测的样品。
8、出口退运货物(不包括出口到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海关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后退运进口,以及出境修理后返回的)。
9、需重新出口的入境维修产品
龙标检测以为多家能效标识目录产品进口企业提供能效检测与能效备案服务,欢迎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