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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253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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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标检测作为中国能效标识中心合作单位,企业在申请中国能效标识时,可直接向龙标检测递交申请,由龙标检测对企业提出产品进行检测与备案一条龙服务,费用优惠,时间快捷,操作方便,服务周到。公司提供专业、优质、快捷的中国能效标识检测与备案代理服务。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
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4),以
及 《 办 法 》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备 案 材 料 , 并 同 时 在“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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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
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
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
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
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