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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包括: (1)1140 V及以下的电压,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0.55 kW~375 kW,极数为2极、4极、6极、8极、10极、12极和1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 (2)1000 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0.55 kW~110 kW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 (3)1000 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0.55 kW~90 kW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4)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 本规则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他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 (2)制动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2 LABEL),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额定转速(r/min);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